满足报考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10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出生),对于2025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2年10月以后出生); | |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 |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 |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 |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 |
不满足报考条件 | (一)现役军人 |
(二)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 |
(三)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 |
(四)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 |
(五)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 |
(六)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 |
(七)有舞弊等违纪行为的 | |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 |
(九)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
1、在①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②国有企事业单位③村(社区)组织④其他经济组织⑤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2、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起始时间:
第一类:自报到之日算起: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 目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 人员。
第二类:自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
第三类:自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类: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
第五类:自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
2、截止时间:每年的情况有所不同,考生应以当年公告为准。
例如:2015国考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
例如:2015年国考于10月15日起报名。起报名,年龄计算为:
1.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10月15日至1996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
2.40周岁以下,40周岁以下:1973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
概念 | 标准表述 | |
本科 | 学历 | 本科 |
学位 | 学士 | |
硕士 | 学历 | 研究生 |
学位 | 硕士 | |
博士 | 学历 | 研究生 |
学位 | 博士 |
注:(1)国民教育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包括初等教育(小学)、中等教育(初、高中)及高等教育(大学)学历。目前我国的国民教育高等教育学历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
(2)本科学历可以报考学历要求为;本科;本科及以上;专科及以上;的职位。
社会在职人员应以其已经获得的zui高学历进行报考,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即将获得的zui高学历进行报考。
(4)在读研究生不可以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届毕业研究生可以报考。若被保研,进面试调档案的时候需要放弃保研。
(5)招录机关对于第二学位的审核是不一样的,有的单位允许报考,有的单位不允许报考,请务必咨询招录机关。
定义: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注意:
(1)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有些地方延长至三年。
(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公务员。
(3)针对应届生可报考的职位,择业期内的应届毕业生不可以报考某些职位,具体情况参见职位表和招录单位要求。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 《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应在面试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