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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招聘编外人员的公告

2024年09月11日 来源:有墨公考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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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日期:9月19日报名

招考人数:3

招考地区:泸州


因工作需要,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泸州市发展改革综合服务中心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创新意识、协作意识、团队意识强;

    (三)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用人单位辞退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

    6.有其他不适合报考情形的。

    二、招聘岗位及条件

聘用单位

聘用岗位名称

聘用

人数

岗位要求

(年龄、学历学位、专业背景等)

备注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辅助人员

1

年龄:35周岁及以下;

学历学位: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专业:不限。

负责行政事务技术辅助、服务保障等工作

泸州市发展改革综合服务中心

市救灾物资储备消防专员

1

年龄:40周岁及以下;

学历:大专及以上;

具有中级(四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

负责市救灾物资储备库消防安全、应急管理等工作

泸州市发展改革综合服务中心

公务用车驾驶员

1

年龄:40周岁及以下;

学历:高中及以上;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C1及以上准驾车型),具有3年及以上汽车驾驶经验;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叉车司机作业项目,项目代号N1),具有1年及以上叉车操作工作经历;

经查证,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记录及严重违章行为。

负责公务用车(样品采集运输车)及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叉车驾驶,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样品采集运输、救灾物资调运等工作

    三、招聘程序

    报名—资格审查—考核—政审考察—体检—公示聘用

    (一)公开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9月19日9:00至18:00。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3.报名地点:泸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泸州市江阳区一环路江阳中路段77号)2楼会议室

    4.报名材料及要求:①《泸州市发展改革委公开招聘编外人员报名登记表》一份(照片插入表中彩印);②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④岗位要求的职称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⑤岗位要求的相关经历能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交通事故及违章情况证明材料可通过“交管12123”平台查询安全驾驶记录电子凭证并下载打印;⑥本人近期1寸免冠证件照2张。

   (二)资格审查

    按照公告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资料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发放准考证。其中:学历以毕业证书记载为准;专业以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记载为准;年龄以有效身份证记载为准(计算时间截至2024年9月19日)。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应聘者有不符合岗位要求情形的,均可取消其应聘资格,且责任自负。

    (三)考核

    招聘单位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以面试、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考核,应聘人员凭准考证参加,具体时间、地点、方式以准考证为准。

    (四)政审考察

    对拟聘人员采用等额方式进行政审,由拟聘人员完成《泸州市发展改革委公开招聘编外人员考察政审表》。招聘单位组建3人以上考察组,对拟聘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失信被执行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对考察发现不符合要求、反映较差以及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体检

    对拟聘人员予以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本人承担。

   (六)公示和聘用

    对政审考察和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在泸州人事考试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试用期为2个月,若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四、相关说明

    (一)此次招聘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按岗位所需人数择优聘用,拟招聘人员均为编外聘用,薪酬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含基本工资、购买五险一金等,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和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二)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先依法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能在公示结束后30日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不予聘用,且责任自负。

    (三)对应聘人员在政审考察、体检、公示、试用期等环节,出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等情况时,招聘单位可按考核名次依次对应聘人员进行递补。

    (四)本公告及公告未尽事宜由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联系方式: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科,15228287142。

 

   

                 附件:泸州市发展改革委公开招聘编外人员报名登记表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0日

来源:https://www.lzsrsks.com/News/NewsDetailed.aspx?newsId=9438e94a1d454998be3a80d223a2b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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